一、制定背景与必要性
为加强格尔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发改价格〔2024〕765号)及《青海省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本《收费标准》,并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过程与依据
《收费标准》制定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建局对全市20家物业服务企业(高层小区28个、多层小区27个)的成本监审结果,多层小区平均单位成本为0.65元/平方米/月,高层小区平均单位成本为1.12元/平方米/月。同时,对全市284个住宅小区物业收费价格进行调研,多层小区收费集中在0.7—1.20元/平方米/月之间,高层小区集中在1.40—1.60元/平方米/月之间。在此基础上,先后两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最终收费标准。
三、核心内容解读
(一)住宅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高层(带电梯):无星级1.10元/平方米/月,一星级1.20元,二星级1.30元,三星级1.40元,四星级1.60元,五星级1.80元。多层(不带电梯):无星级0.65元/平方米/月,一星级0.70元,二星级0.80元,三星级0.90元,四星级1.10元,五星级1.30元。
(二)住宅小区停车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地上停车位收费(含车位租赁费和停车物业服务费)为60元/月/个;未出售地下停车位收费(含车位租赁费和停车物业服务费)为100元/月/个;已出售地下停车位停车物业服务费标准为30元/月/个。
以上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可以下浮且幅度不限。
(三)适用范围。住宅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适用于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小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及公寓、别墅、商住综合楼中的住宅等实行市场调节价,也可参照相应服务星级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住宅小区停车费方面,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四)“一费制”收费模式。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一费制”,即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绿化、消防、安防、电梯、二次加压设施、跑冒滴漏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所产生的费用,统一纳入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重复收取垃圾处理费、公共区域照明、二次加压等费用。
(五)计费方式与面积认定。物业服务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以证载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执行与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应每半年公布一次车位租赁费收支情况,每年3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费用收支情况。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星级服务标准、服务内容、停车收费标准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事项。对不执行星级服务标准、擅自减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自立名目收费等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施行时间
本《标准》自2026年7月1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即2026年8月13日至203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