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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格尔木市布青路联通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拟征收范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09 11:21:50
发布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来源:格尔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浏览量: 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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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格尔木市布青路联通工程项目,保障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现已初步确定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拟征收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本项目拟征收范围四至:东至青海焱宏建筑有限公司西侧围墙,西至青海青藏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工程分公司(青海青藏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专用线分公司)东侧围墙,南至南海西路,北至迎宾路。具体范围以拟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详见附件:格尔木市布青路联通工程项目拟征收范围红线图)。本公告征收范围仅为拟征收范围,最终征收范围以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格尔木市布青路联通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为准。

二、拟征收范围内入户摸底调查相关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门及所在社区将组织开展下列工作:

1.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开展入户调查登记,核查房屋权属、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建筑年代、附属物、家庭成员等情况;

2.对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理;

3.房屋调查登记结果将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被征收人核对并提出异议。

请范围内房屋产权人、承租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房屋权属相关材料。

三、其他事项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具体如下:

1.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因本市居民应征入伍、服刑注销征收范围内户口和因结婚、出生等原因确需入户、分户的除外);

4.房屋抵押登记;

5.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6.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7.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限以本公告发布时间开始,至本公告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工作结束之日止,暂停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联系电话:0979—8434540

特此公告。

附件: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关于格尔木市布青路联通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拟征收范围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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