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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禁野外用火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11/06 16:07:29
发布单位: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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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气候特点、地理环境及秋冬季森林草原防火严峻形势,现就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防火期及高火险期

防火期:2026年9月15日至2027年6月15日;

高火险期:2026年10月15日至2027年4月15日。

防火期、高火险期内,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及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警信息,在防火区内落实相应的火灾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二、防火禁火区域

全市行政区域内林区、草原、湿地、人工造林区、集体和个人林区、胡杨林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区、封山育林区,以及林草地边缘50米范围内区域。其中:乌图美仁乡片区、胡杨林省级自然保护区为高火险重点防控区域,实施最严格禁火管控。

三、防火期内严禁行为

防火戒严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七个严禁”:

(一)严禁携带火种:禁止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严禁祭祀用火:禁止焚烧纸钱、焚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野外用火:禁止生火取暖、野炊烧烤、点火照明。

(四)严禁违规农事用火:禁止未经批准炼山、烧荒、烧秸秆、烧田。

(五)严禁吸烟:禁止野外吸烟、乱扔烟头。

(六)严禁狩猎驱兽:禁止狩猎放火驱兽。

(七)严禁违规作业:禁止违规动火作业,生产动火需审批。

对乌图美仁乡、胡杨林自然保护区等高火险重点防控区域实行从严管控,原则上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因管护、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市林草局审核后,报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同意。

四、压实防火工作责任

严格落实林(草)长制,压紧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防火责任,责任细化到山头地块、管护人员。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工矿企业、农牧场、电力通信、油气管道运营单位要落实本辖区、本经营范围内防火主体责任,配合做好周边联防工作。常态化开展巡林巡草,严密管控野外火源,配齐配足防火物资装备,定期开展机具检修、扑火队伍培训演练,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和火情信息报送制度,畅通应急通信渠道,随时做好火情应急扑救准备。

五、严格生产用火审批管理

因生产作业、工程施工等确需开展生产性用火的,必须依法依规申报用火审批,严格按照许可时间、地点、范围及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实施,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街道)全过程监督管理。

六、规范入区人员车辆管控

防火期内,严控无关闲散车辆、人员进入林草防火区域。凡进入林区、草原的车辆、人员,应当主动配合护林员、临时卡口登记检查,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防灭火各项管理规定。

七、广泛开展防火宣传引导

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托电视、广播、网络、宣传栏、入户宣讲宣传等多种方式,常态化深入牧区、林区、工矿企业、社区、学校开展防灭火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大力倡导文明祭祀,普及安全用火常识,持续提升各族群众防火安全意识,构建群防群治格局。

八、火情报告相关要求

森林草原防灭火,人人有责。全市各族干部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各项规定。一旦发现火情,第一时间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接到火情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第一时间上报、配合开展初期处置,严防小火酿成大灾。

九、法律责任

对拒不履行防火责任、违反本《通告》规定违规用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发火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及生态修复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隐瞒不报、迟报、谎报火情或者阻碍防火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19

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0979—8432227

格尔木市林业和草原局:0979—8492882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

202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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