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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留言
留言时间
2025-01-11 14:01:58
姓名
林芬忠
留言编号
2025010005
留言标题
世邦城市广场小区物业违规收费
留言类别
咨询
提交部门
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信内容
本人是世邦城市广场小区业主,已入住3年多,自入驻起无拖欠物业、暖气费,因生活所需本人一辆四家车一直停放小区公共区域停车位。2025年1月11日在出小区门时要收取停车费58元,与物业管理人员沟通要交停车费每年7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属可由当事人约定。若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汽车,则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人员告知他们收费有住建局、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盖章同意的,请问这个收费是特批给世邦城市广场的吗?依据是什么?
受理回复
回复时间
2025-02-17 09:59:21
回复部门
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关于您反映“世邦城市广场小区物业违规收费”的问题,我局立即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根据《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在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及第“七十五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条件允许并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新划定车位,用于业主停车,新划定车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车辆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有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业主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协议”,同时根据《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制定住宅小区内停车收费标准,应当优先以解决业主私车停放、疏通小区交通为前提,依据停车场地的建造和维护管理成本,并综合考虑小区内停车供求关系及车主的承受能力。”依此我局联合昆仑路街道办事处、育红巷社区、飞鹰物业、云舟物业、业主代表于2021年7月8日召开“世邦城市广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监督物业办理交接手续,飞鹰物业于2021年7月20日进驻服务该小区,飞鹰物业发出业主公告其中约定收取停车费,现物业服务企业承诺收取的停车费用于小区日常维护。 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01月20日。 2025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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