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市住建局立即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一是关于小区内车辆管理混乱问题,目前小区未收取停车费,小区内车位有限,部分业主家中存在多辆车现象,并且未留置联系方式,为物业服务企业联系业主挪车工作带来困难,市住建局已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清理占用消防通道、乱停乱放车辆。二是关于小区内照明、监控不到位问题,目前小区内每部电梯、每个单元大厅及各重要点位均有设置监控及照明设施,市住建局已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即日起排查小区内公共区域照明灯具及监控设备,一经发现损坏现象及时开展维修工作。三是关于小区内楼道卫生较差问题,市住建局已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不间断开展小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市住建局将不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工作,屡次整改不到位的将在信用评价系统中予以扣分处理,并限制其评优评先资格。四是关于物业没有跟业主委员会沟通收取停车费问题,经查阅该小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您购买房屋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小区机动车位服务费每辆80元/月,非机动车位每辆30元/月”,物业服务企业向您交房时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的停车服务收费为“露天车位80元/月/辆”。该协议签订的时间期限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协议中约定“ 在合同到期时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三年”,在此协议期满时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该物业服务企业合同服务期限延至2025年9月30日。又因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时间为2023年12月底,在合同延续期内成立,业主大会成立后未按照《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中业委会职责“选聘新的物业及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目前延期使用的《物业服务协议》仍在使用中,物业服务企业仍按照合同内容提供物业服务。建议您联系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要求其履行职责,按照《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七条、三十六条约定“业主委员会职责召开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选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执行,确保全体业主权益。根据《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收取的车位租赁费作为全体业主共有资产,收益分配和用途,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 业协商确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车位租赁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业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承诺收取的停车费将用于小区公共区域日常维护及建设,请业主监督。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