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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关于您反映“2024年10月15日供暖后,建兴巷明珠花苑小区一直不热,12月初,经过住建部门的督导小区供热才逐步升温,当时住建局要求物业公司公示供热收费情况并对前期供热不达标的情况进行费用减免,但是直到目前物业公司迟退没有对前期取暖没有达标的收费情况出具公开意见,经了解,只是对部分意见比较大的住户进行了减免,希望政府部门予以督导,尽快落实费用减免意见。”的问题,我局立即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您所在的明珠花苑小区采取24小时恒温供热,经物业公司采取抽查的方式前往业主家中测温,业主家中供暖温度在18-22度。根据《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在供热期限内,居民住宅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6度,低于摄氏16度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比例由供用热双方约定。”,和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导致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温度或者合同约定的温度,供热单位不予赔偿。(一)未按照规定缴纳热费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三)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四)房屋墙体与门窗达不到采暖保温标准的;(五)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如您家中温度存在低温现象,且不存在上诉行为之一的,请您拍照留取室内温度照片,前往物业公司办理采暖费减免事宜。 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