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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关于您反映“云山郡物业费高还要收取停车费”的问题,我局立即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您所在的云山郡小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您购买房屋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小区机动车位服务费每辆80元/月,非机动车位每辆30元/月”,物业服务企业向您交房时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的停车服务收费为“露天车位80元/月/辆”。该协议签订的时间期限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协议中约定“ 在合同到期时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三年”,在此协议期满时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该物业服务企业合同服务期限延至2025年9月30日。又因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时间为2023年12月底,在合同延续期内成立,业主大会成立后未按照《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中业委会职责“选聘新的物业及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目前延期使用的《物业服务协议》仍在使用中,物业服务企业仍按照合同内容提供物业服务。请双方按照协议内容履约,同时建议您建议您联系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要求其履行职责,按照《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七条、三十六条约定“业主委员会职责召开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选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执行,确保全体业主权益。 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