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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信箱
留言时间
2025-03-23 21:59:06
姓名
秦建昌
留言编号
2025030010
留言标题
云山郡小区胡乱收取费用
留言类别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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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市政府领导您好!我是云山郡小区住户,之前买房的时候说的这边小区不会收停车费(当时卖房销售口头说的,现在无从考证),之前也是因为新购房合同明确规定,买房同时要认同房地产公司下属的物业公司,服务期限为三年。现在服务期限已到,也因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原因,一直没有进行过民主选择物业的事宜。现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了,物业没有经过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私自决定从今年4月一日开始加收停车费,一年为720。请问这个收费是否合理?现在云山郡小区里面的停车位远远不够,每次基本九,十点回来,就没有停车位,一个小区连基本的停车位都不能满足,凭什么收费?现在我们居民小区群基本天天都在说更换物业,但是苦于没有专业的人来跟踪协调,身为一个居民也不知道如何进行更换,能否请市政府相关专家人员能够出面,协助进行更换物业相关事宜,我们居民必定配合。现在云山郡的物业服务费为1.8元,明显高于其他小区多倍,这样的收费真的合理吗?请市政府领导派遣相关人员,为我们居民出谋划策,共同解决云山郡小区问题。
受理回复
回复时间
2025-03-28 08:53:07
回复部门
回复内容
网友你好!你的问题经相关部门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一是关于小区收取停车费问题,经查阅该小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您购买房屋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小区机动车位服务费每辆80元/月,非机动车位每辆30元/月”,物业服务企业向您交房时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的停车服务收费为“露天车位80元/月/辆”。该协议签订的时间期限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协议中约定“ 在合同到期时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三年”,在此协议期满时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该物业服务企业合同服务期限延至2025年9月30日。又因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时间为2023年12月底,在合同延续期内成立,业主大会成立后未按照《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中业委会职责“选聘新的物业及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目前延期使用的《物业服务协议》仍在使用中,物业服务企业仍按照合同内容提供物业服务。建议您建议您联系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要求其履行职责,按照《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七条、三十六条约定“业主委员会职责召开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选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执行,确保全体业主权益。根据《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收取的⻋位租赁费 作为全体业主共有资产,收益分配和用途,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 业协商确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车位租赁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业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承诺收取的停车费将用于小区公共区域日常维护及建设,请业主监督。 二是关于物业费收费问题,经翻阅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收取的物业费为1.8元/平方米,后查阅该小区财务账发现该小区物业费收费为1.6元/平方米。请您查阅手中缴费票据是否按照1.6元/平方米缴纳的物业费,可随时拨打我局监督电话0979-8413009投诉。 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03月27日。 2025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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