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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留言
留言时间
2025-03-24 22:46:43
姓名
张杨子悦
留言编号
2025030047
留言标题
投诉文体花园飞鹰物业工作人员违规履职
留言类别
咨询
提交部门
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信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及工作人员: 您好! 本人系文体花园小区原业主,已于2021年搬离该住所,现房屋处于长期出租状态。根据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明确规定:"房屋使用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物业费、供暖费等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并直接向管理单位缴纳"。承租方自入住以来始终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本人亦已将物业服务中心联系方式及承租方联络方式双向告知,并协调双方建立直接沟通渠道。 但自2024年起,文体花园飞鹰物业一女性工作人员:联系方式:188****2323,持续存在违规履职行为:1. 违反合同约定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长期越级向产权人催缴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2. 经本人十余次明确告知合同约定条款及承租人有效联系方式后,仍持续进行电话骚扰(含非工作时段来电);3. 服务过程中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严重违反《物业服务规范》中关于文明服务的规定。该行为已对本人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困扰,并涉嫌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 恳请贵局:1. 依法依规核查该工作人员违规行为;2. 责令物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3. 要求责任方就辱骂行为书面致歉;4. 加强对辖区物业企业的服务监管。如需补充证据请随时联系。感谢。 此致 敬礼! 投诉人:张杨子悦 联系方式:138****6778 2025年3月24日
受理回复
回复时间
2025-04-02 10:32:07
回复部门
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关于您反映“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及工作人员:您好!本人系文体花园小区原业主,已于2021年搬离该住所,现房屋处于长期出租状态。根据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明确规定:“房屋使用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物业费、供暖费等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并直接向管理单位缴纳”。承租方自入住以来始终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本人亦已将物业服务中心联系方式及承租方联络方式双向告知,并协调双方建立直接沟通道。但自2024年起,文体花园飞鹰物业一女性工作人员:联系方式:188****2323,持续存在违规履职行为:1.违反合同约定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长期越级向产权人催缴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2.经本人十余次明确告知合同约定条款及承租人有效联系方式后,仍持续进行电话骚扰(含非工作时段来电);3服务过程中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严重违反《物业服务规范》中关于文明服务的规定。该行为已对本人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因扰,并涉嫌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恳请贵局:1.依法依规核查该工作人员违规行为;2.责令物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3.要求责任方就辱骂行为书面致歉;4.加强对辖区物业企业的服务监管。如需补充证据请随时联系。感谢。”的问题,我局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一是关于飞鹰物业工作人员频繁联系原房主处理房屋纠纷的问题,因17-4-502室房屋出现漏水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未联系到租户,因此联系原房主说明情况,并告知房东租户已拖欠2023、2024两年物业费,房东与租户签订的《租赁协议》属于民事合同,主要用于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因此,原房东有责任联系租户督促其缴纳费用并对漏水点开展维修工作。目前物业服务企业已停止对原房主的骚扰行为。二是关于物业工作人员有辱骂行为要求致歉问题,我局已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并联系业主就辱骂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并致歉。如物业服务企业未联系原房主处理此事宜,请您向我局监督电话0979-8413009投诉。 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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