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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联系您本人,您称“您于2023年7月至10月自带车辆在青藏线唐古拉兵站17项目中从事吊车司机工作,未签订书面合同,与安徽华拓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郭登兵(联系电话:180****7777)口头约定每月机械租赁费32000元,截至目前,共计拖欠您17000元机械租赁费未支付”。随后工作人员联系郭登兵,其称“马得强已向法院起诉安徽华拓建设有限公司,现法院已受理,目前正在等待法院判决结果”。后经工作人员联系中铁二十三局项目经理潘经理(联系电话:177****1202),其称“因该项目还未完工,还未与安徽华拓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待项目交付后,若郭登兵认可马得强的机械租赁费,中铁二十三局将代付马得强的机械租赁费。”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已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您本人,因您所反映事项属于机械租赁费,且您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您依照诉讼有关程序,耐心等待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判决结果。
感谢您对格尔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有其它疑问请致电0979—8411688进行详询,我们将全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格尔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