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一、事实概述:
幸福家园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小区公共区域(私搭车棚门口)增设立柱,严重妨碍业主及车辆正常通行,构成安全隐患。更恶劣的是,物业工作人员对提出合理异议的业主进行辱骂、言语攻击,严重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破坏社区和谐。
二、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及法律依据:
违法私搭立柱,侵占公共区域《民法典》第278条:改建、重建共有部分或改变其用途,必须经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物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施工,属严重违法。《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物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小区公共道路、场地,损害业主权益。辱骂业主,侵害人格权《民法典》第1024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物业工作人员对业主进行辱骂,已构成侵权,业主有权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拒不整改,涉嫌滥用职权。《民法典》第943条:物业应接受业主监督,及时答复业主询问。物业不仅不整改,反而辱骂业主,属于恶意对抗业主合法监督权。请相关部门对物业公司以上的违规行为进行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