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关于您反映“有关公租房押金”的问题,我局立即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公租房履约保证金(押金)问题的回复
根据《格尔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逾期超过6个未缴纳房租的承租户取消承租资格,责令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自收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公司作出的《限期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退出住房”。为防止租金逾期6个月后和腾退公租房2个月期间内仍未履约且不办理退房手续私自搬离公租房而导致租金无法追缴的情况发生,于2025年4月11日修订印发《格尔木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需缴纳租住房屋租金标准的8个月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