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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留言
留言时间
2025-06-24 23:23:24
姓名
蔡有琴
留言编号
2025060060
留言标题
社保养老断缴能不能补缴
留言类别
咨询
提交部门
格尔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信内容
尊敬的领导你好,我于2015年在格尔木市宝库村小学带课,2018年3月至8月给我们缴纳了养老保险,2022年我离职以后,2023年我在格尔木等中山路小学带课,由于怀孕临近产期保险从2023年9月交至2024年10月,2025年考上了海东市的事业单位,现在单位需要缴纳保险,并且需要补缴,恳请麻烦领导,如何才能补缴2018年至现在断缴的部分?盼回复
受理回复
回复时间
2025-06-30 15:41:22
回复部门
格尔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内容
政府网部门留言转办的关于蔡有琴女士在政府网部门留言求助“其如何才能补缴2018年至现在断缴的社会保险”问题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调查核实,现将有关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求助问题 求助人蔡有琴述称:2015年在格尔木市宝库村小学代课,2018年3月至8月期间格尔木市教育局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2023年9月至2024年7月期间格尔木市中山路小学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2025年考录至海东市事业单位工作。恳请麻烦领导,如何才能补缴2018年至现在断缴的部分? 二、调查情况 经调查,求助人蔡有琴断缴的养老保险的区间为2018年9月至2023年8月。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第二条:临时聘用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招聘的使用期在3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临时人员;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及时为临时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并从临时聘用人员受聘的下月起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临时聘用人员共同负担。 《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凡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聘)用的编外人员,要按照《社会保险法》、青政办〔2001〕126号文件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192号)等政策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从参加工作之月起由单位和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 三、处理结果及沟通反馈情况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相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38号)精神,若求助人可以提供2018年9月至2023年8月期间其在格尔木市宝库村小学工作的劳动关系有效证明材料,由用人单位向市人社局提交补缴申请进行养老保险的断缴补缴工作。 6月27日,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方式向求助人蔡有琴宣讲了上述法律规章内容,其表示对上述政策已知晓,因其目前不在格尔木市,待其返格后将进一步了解补缴程序。 经办人(联系方式):夏树朋 0979-8412271 审核人(联系方式):吴义新 0979-8414076 经办单位:格尔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格尔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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