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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2025-07-23 20:21:27
姓名
蒋先生
留言编号
2025070048
留言标题
关于利和小区2024年-2025年暖气费问题
留言类别
咨询
提交部门
格尔木市投资控股公司
来信内容
我是利和西小区2号楼住户,根据青海省供热时间为每年10月15日开始供热,但是2号楼供热时间为11月1日,期间我们根本没有享受热供应,自2025年4月开始,格尔木城控公共事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收费并未将未享受部分费用进行核减,多次向收费人员提起未享受部分,但并未解决,且11月1日开始供应后,室内温度依旧达不到16摄氏度。根据《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城控公共事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并未履行相应办法,请贵单位将所述问题一并解决,待解决完后,作为公民将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四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期供热。因故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应当按推迟或停止供热的天数给热用户退还相应天数的日平均热费。 第十八条:在供热期限内,居民住宅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6度。低于摄氏16度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比例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检测居民住宅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卧室门进深二分之一距地面高1.4米处为检测点检测。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九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八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7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依据合同给热用户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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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投资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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