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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信箱
留言时间
2025-08-11 20:09:38
姓名
张双见
留言编号
2025080010
留言标题
出租车司机被乘客打,派出所处理过轻
留言类别
咨询
提交部门
来信内容
你好。我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半夜拉人时遭乘客辱骂威胁。并说出“我弄死你”“记住车牌号”等威胁话语。我并未与他纠缠,没想到在下车后,他给我了一巴掌。导致我嘴角流血。警察来后,进行批评教育。乘客在公共场合(出租车内)对我进行长达20分钟的辱骂和威胁,属于“公然侮辱他人”和“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直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和第1项。根据该条款,可对其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黄河路派出所对乘客进行400元罚款,可是我的诉求是让该乘客进行5日以下拘留。黄河路派出所处理过轻,未同我协商就下决定书。其次,该乘客事后未对我道歉。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辱骂行为若损害他人名誉,我作为受害人可主张当事人赔礼道歉。
受理回复
回复时间
2025-08-19 08:37:36
回复部门
回复内容
网友你好,现将你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根据网友反映的情况,市公安局立即进行核查核实。经核实该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属2025年7月9日公安局黄河路派出所受理的一起行政案件,案件具体内容为:张双见于2025年07月06日01时41分开着自己的车牌为青HT6165的出租车,在格尔木市盐湖三小区门口接到杨金平(身份证号码:632123********0533、135****6717)和巨克祥(身份证号码:632123********0512、138****2165)上车后开车前往格尔木市董小兵牛肉面,在车辆行驶至察尔汗路与黄河路十字路口时杨金平与张双见发生争执,杨金平在张双见面部打了一巴掌,张双见与杨金平协商无果后于2025年7月9日11时许,前往黄河路派出所报案,申请公安机关对此事立案处理,建议立行政案件查处。后市公安局进行查处,2025年8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杨金平肆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市公安局马超同志通过(面见)方式联系群众,向群众进行了案件办理全过程的解释工作,同时告知群众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前往格尔木市司法局进行行政复议。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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