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您好!现将您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网友反映的情况,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进行核查核实。经核实,2025年08月08日19时30分许,接到警情称:在新村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我单位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到达现场后,经现场勘查,一辆小轿车与一辆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受伤。
2025年08月11日我单位事故处理中队对该事故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认定两轮电动车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调取公安监控查看,两轮电动车未佩戴头盔且横过道路时未走斑马线通行,事故处理中队民警以不处罚教育为主,对该两轮电动车骑行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不存在羞辱、说话难听等问题。下一步我单位将持续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加强文明用语、文明规范执法,切实做到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感谢网友对格尔木市公安局工作的关注和监督。
2025年8月18日
格尔木市公安局,2025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