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关于您反映“有关公租房押金”的问题,我局立即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公租房履约保证金(押金)问题的回复
根据《格尔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逾期超过6个未缴纳房租的承租户取消承租资格,责令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自收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公司作出的《限期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退出住房”。为防止租金逾期6个月后和腾退公租房2个月期间内仍未履约且不办理退房手续私自搬离公租房而导致租金无法追缴的情况发生,于2025年4月11日修订印发《格尔木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需缴纳租住房屋租金标准的8个月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二、关于租金问题的答复
收费标准:根据格尔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费标准的通知》(格发改〔2024〕431号),中心片区50(含)㎡以内收费标准为10元/㎡.月,超出50㎡的面积收费标准为15元/㎡.月;次中心片区50(含)㎡以内收费标准为8元/㎡.月,超出50㎡的面积收费标准为10元/㎡.月;外围片区50(含)㎡以内收费标准为5元/㎡.月,超出50㎡的面积收费标准为7元/㎡.月。
减免政策:对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的90%减免;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70%减免;重点优抚对象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50%减免;对同时符合两个以上减免条件的按最高减免金额执行。
以上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收,不足1㎡按1㎡计算。 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