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本人此前受聘于格尔木市区的幼儿园,然园方于合同存续期间,以“未取保育员资格证”为由,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关系,且未出具任何书面解除通知。而事实是,本人保育员资格证笔试已合格,证书按程序由职业学院统一核发,园方即以此为由强行终止合同,显属违约。而且园方负责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前曾口头承诺绝对不会影响领取失业金,还说将协助本人申领失业保险
待遇,却在办理社保停缴手续时,擅自将离职原因登记为“个人辞职”,致使本人无法享受应有的失业保障。本人也向园提出异议,园方说会向上面反映,后面又说领不了。甚至被要求“不得对外透露”“不得提及合同期内被辞退”的事实,意图掩盖其违法解除行为。上述做法不
仅严重侵害了本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