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本人马光明电话13734699200:于2025年8月24日下午五点左右,因与肯德基店员发生口角,被对方报警后传唤至昆仑路派出所接受调解。在派出所内,经民警调解,认定不构成违法,并组织双方互相道歉后即可离开。本人已按民警要求向对方道歉,但对方并未道歉。
随后,肯德基店员经理到达派出所。该经理在派出所内情绪激动,再次与本人发生口角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该经理在民警在场的情况下,公然使用身体暴力,首先用大腿顶撞我的裆部,在我起身后,又向我的腹部击打两拳。该行为已构成明显的殴打他人,严重侵犯了我的人身权利,且事发地点就在派出所内,性质极其恶劣。随后民警说都回去立案调查,到现在了无音讯
然而,最令我们法理解和接受的是派出所现场民警没有制止的处置态度和行为:
1. 玩忽职守,不作为:民警全程目睹了该经理的暴力行为,却未采取任何有效措予以制止,任由事态发展,完全未能履行《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立即救助”公民免受侵犯的法定职责。
2. **漠视群众安危,推诿职责**:本人当即再次报警并向该民警求助,但其态度冷漠,轻描淡写地声称“那个不算打”,拒绝履行其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这种处理方式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极端漠视。
**事件性质分析:**
民警的行为已严重违背了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和法定职责。其“不作为”不仅导致本人在派出所内人身安全受到二次侵害,更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执法为民的形象和公信力。该行为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中关于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纪情形。要求上级机关对该派出所当值民警在处理本人警情过程中的玩忽职守、不作为行为进行严肃调查核实。
2. 要求对涉事民警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并责令其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3. 要求警方就店员经理在派出所内的违法行为(殴打他人)依法立案调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 要求公安机关就本次事件向本人作出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