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本人于2025年7月21日,从敦煌拼车至格尔木,车牌号为:青HM0745,手机号为15209799787,司机为格尔木本地人。
司机从小红书主动联系我的,实收845元/人。其他乘客则是他从其他平台或渠道拼来的,均为非法拼车,其他乘客已为我提供录屏、转账等证据,我自己也有在行程中拍视频,司机、车标均有入镜,能够佐证这段非法运营行程的存在。
行程开始前,司机加我微信后,看到了我朋友圈的照片后便开始每天给我发送与行程无关的消息,发布具有性指向性的言论。
行程开始后,司机趁着与我独处的机会,将车开到荒无人烟的地方对我实施肢体猥亵,嘴里直接说:“给我摸一下”、“给我抱一下”等等,被我挣扎拒绝后又说“那你摸我”、“那摸一下手总可以了吧”,并在过程中锁闭车门限制我离开。经激烈反抗后,与司机沉默对峙一会儿才得以解锁车门脱身。
行程结束后,本想着过几天再偷偷删除司机微信,未曾想该司机仍持续通过微信每天发消息骚扰。我过两天受不了进行回复后,司机以要给我寄“玉牌”为由,索要我的个人隐私信息、家庭住址,并进行露骨的性暗示表述,索取我的照片以便“想我时能看看”,其行为已远超正常服务范畴,构成严重骚扰与侵害。(有截图为证)过后,车内其他乘客也私下告知我被司机造黄谣,拍屁股等性骚扰行为,可以佐证司机的一贯品行。(有截图为证)
该司机的恶劣行为,导致本次行程完全违背了服务宗旨,他提供的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和安全隐患,导致我在整个行程中不仅未能享受应有的服务,反而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人身安全威胁。
【本次举报主要是举报该司机非法运营车辆,他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因此要求交通运输局对黑车进行罚款!所有证据我都能随时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诉求为:一、格尔木市交通运输局严厉打击该非法营运车辆,责令该司机及其所属运营主体全额退还本次行程的车费,并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严厉处罚,取消其旅游客运服务资质,列入行业黑名单;二、加强对区域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法治教育,建立健全投诉与监督机制,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