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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关于您反映“政府小区暖气不热,供暖时间短”的问题,经我局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一是关于暖气不热的问题。我单位要求燃气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2017》:“供暖温度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暖温度不应低于18℃。”执行。因该业主未留联系方式和具体的单元室号,我单位工作人员无法入户测温,排查管网,如业主家中不热,可拨打我局监督电话0979-8434182留至单元室号,我单位将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入户测温。二是关于停止集中供暖问题。根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文件,《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删除2015年7月1日起实行的“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五十九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二条:“规划设计为集中供热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并交纳采暖费总额百分之五十的费用。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故不再享有物业费优惠及申请停暖。如业主有供暖方面其他问题,可随时拨打我局监督电话0979-8434182反映。 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