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网友你好,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一是关于供热温度不够的问题。市住建局要求供热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2017》:“供暖温度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暖温度不应低于18℃。”执行。二是关于供暖时长问题。无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供暖时间,市住建局要求供热公司根据天气变化加烧暖气,现阶段供热时间为早晨5:00至9:00,晚上5:00至9:00,循环40分钟。三是关于恶意停暖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六百五十六;用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用热费,用热人逾期不支付用热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热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用热费和违约金的,用热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热。供热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热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热人。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