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网友你好,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一是关于供暖温度低的问题。根据《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2017》:“供暖温度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暖温度不应低于18℃。”。市住建局已要求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供暖时间进行调整,现供暖时间为早晨6:00-9:30,晚上18:00-22:00,市住建局工作人员于12月4日前往小区内对低层、顶楼、边户进行测温,排查管网,温度偏低。针对上述情况市住建局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供暖不热业主家中开展管网清洗及更换分水阀工作,12月12日物业企业反馈,经维修后仍无法达到供暖标准,已与部分业主协商减免取暖费补偿采暖。二是关于业主反映卡水电费问题。市住建局已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第六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为由减少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质量,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执行。不得限制业主充值水电费,降低服务标准。在办理过程中如遇困难,请及时拨打市住建局监督电话0979-8413009反映。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