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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你好,关于你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依据《关于进一步提升青海省城镇供热行业服务质量指导意见》第三条:“签订供热用热合同。供热企业(包括:城镇集中供热企业、承担供热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用热合同主要内容要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停热流程、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收费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标准。”市住建局要求供热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执行,积极与用热户签订供热协议,明确双方权责,推行“先缴费后用热”模式。根据《格尔木城控供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协议》第二条:“未达到规定温度的热用户,供热单位退还相应的热费(退还相应的热费需满足以下条件:1.热用户在发现温度不达标后48小时内通知供热人,否则视为温度达标;2.经供热人检测确认温度确实不达标,且排除用热人自身原因导致温度不达标;3.退还热费的计算方式以时间不达标的天数占总供热天数的比例乘以热费总额,且退还热费总额不超过当季热费的50%。)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