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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你好,关于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泰康小区该住户未与供热公司签订2024-2025年、2025-2026年供暖季的《供热协议》。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热费。用热人逾期不支付热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热费和违约金的,供热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热。供热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热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热人。”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参照适用】“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针对住户提到“供暖温度持续不达标,室内温度远低于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标准;供暖系统因设备老旧频繁故障,业主多次向公司反映检修需求,却始终未得到有效处理,甚至出现阶段性停暖情”我单位要求供热公司严格按照《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2017》:“供暖温度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暖温度不应低于18℃。”执行。用热户可将2024年暖气温度不达标的相关佐证资料提交至供热公司,对于确实温度不达标的可进行减免。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