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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留言
留言时间
2026-01-20 21:55:11
姓名
白杨
留言编号
2026010038
留言标题
售卖过期食品
留言类别
咨询
提交部门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信内容
2025年1月10日在全家福生活超市华兴店购买娃哈哈乳酸菌饮品,回家饮用时发现产品已过期17天,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24日,保质期为8个月,购买小票、产品照片已在附件上传,该超市已违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食品】条款,根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请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做出公平公正的调查,对涉事商家依法进行处罚
受理回复
回复时间
2026-01-28 14:47:02
回复部门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内容
关于“格尔木全家福超市华兴店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投诉的核查情况回复 2026年1月20日,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格尔木市人民政府网站部门留言版块中的关于2025年1月10日在全家福生活超市华兴店购买娃哈哈乳酸菌饮品,回家饮用时发现产品已过期17天,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24日,保质期为8个月,购买小票、产品照片已在附件上传,该超市已违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食品】条款,根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内容: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请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做出公平公正的调查,对涉事商家依法进行处罚投诉留言。现将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1、 经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商家经营场所进行全面现场检查,未发现您举报所述批次的过期食品,同时随机抽查该商家在售食品,均未发现过期情形,商家亦能提供相关食品合法的进货查验记录、供货商资质等材料。 2、结合您提交的照片证据及现场核查结果,目前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实该商家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情形不符合立案条件,我局依法决定不予立案。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7日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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