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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住户为广达A区4-2-291室住户。经核实,2025年11月10日供热公司工作人员上门张贴缴费告知书,催缴2024年10月15日至2026年4月15日2个采暖季暖气费用(限期在5日内全额缴纳,并签订供暖协议,逾期不缴纳采暖费的,供热公司将进行停止供热的处理,停暖后所产生的损失由个人承担),但截至通知期限,住户既未与供热公司签订供暖协议,也未缴纳对应采暖费用。于2025年11月19日再次前往住户家张贴告知书,住户仍未前往缴费,供热公司于2026年1月28日正式停暖。经催缴该住户于2026年1月28日缴纳2024年10月15日至2025年4月15日供暖季的取暖费用,未经供热公司允许私自打开供暖管道,供热公司逐采取切断供暖管道的停暖措施。
现该住户未与供热公司签订2025年-2026年供暖季的《供热协议》。依据《关于进一步提升青海省城镇供热行业服务质量指导意见》第三条:“签订供热用热合同。供热企业(包括:城镇集中供热企业、承担供热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用热合同主要内容要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停热流程、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收费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标准。”供热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执行,积极与用热户签订供热协议,明确双方权责,推行“先缴费后用热”模式。 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