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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该项目地下车位的原始规划设计与产权归属明确,其使用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具体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由当事人进行约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自己开发建设的地下车位、车库依法享有所有权,并可以依法进行转让、租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收益用于人防工程的维护和再建设”。综上,该地下构筑物的使用权依法归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该业主不具备在该车位安装充电桩的权限。请车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 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