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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信箱
留言时间
2026-04-05 11:52:59
姓名
冯霜
留言编号
2026040003
留言标题
格尔木市民政局不作为乱作为胡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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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我家人朱培云,生于1954年,1982年因公牺牲,原青藏兵站部59286部队军工。1998年其坟墓安葬于烈士陵园纪念碑后面第4排第9位,2026年4月5日清明节朱培云家属前往祭扫后发现,朱培云墓被迁出,具体迁往哪里家属在园区未能寻找到,经家属与自称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人王主任询问后,其称将逝者姓名打错了,逝者家属情绪一度崩溃,试问:1迁坟履行了什么程序,如何决策的;2.迁坟为什么不通知家属;3.迁坟时是否全称录音录像,目前迁到新址墓里安葬的是否是逝者本人;4.逝者姓名都能写错,这反映出了具体负责部门的什么工作作风;5.彻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实施程序且项目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权钱交易的问题。6.针对此项工作在现场已经有很多家属提出异议,要求给予答复并拿出解决方案! 具体依据:迁坟未通知家属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家属的祭奠权、知情权和人格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包括坟墓)时,应依法及时足额补偿,并履行告知义务。 ‌《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因建设需要迁移坟墓的,应事先通知死者家属,并给予合理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第1034条‌保护自然人的祭祀权、隐私权及人格权益,擅自迁坟可能构成侵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对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毁弃遗骨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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