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事实经过:
1. 事故发生时间:2026年5月19日早上七点五十分左右,事发地点:格尔木市柴达木西路天伦华府十字路口,事故简要情况:本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直行,该路段无非机动车信号灯,行驶十字路口时机动车直行灯为绿灯,按机动车灯直行,与路口出来右转车辆发生碰撞电动自行车人员当时被撞昏导致意识模糊被送往医院检查伤情,
2. 事发期间当时人被撞意识模糊,身体多部位擦伤严重,软组织损伤,没有第一时间报警,对方不知道在什么时间段报的警,在医院检查完后被带往交警队事故科四组处理,
3. 该案件交由上述民警承办后,本人多次主动配合调查,但该民警无视我方,主观偏向另一方当事人,未客观核实全部案情, 办案态度极差,沟通咨询时语气生硬、敷衍推诿,多次无故推脱,拒不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存在言语训斥、刻意刁难行为,本人提出要开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交通事故证明,该民警拒绝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拒绝向我方提供肇事者信息。
4. 违反办案时限规定,无故拖延案件进度,迟迟不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正当理由搁置案件,严重耽误后续理赔、维权流程。
5. 办案流程不严谨,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未完整核对事发细节,调查取证流于形式,作出的初步处理意见违背客观事实,明显有失公平公正。投诉请求
6. 恳请上级纪检督察部门、交警支队督查组介入调查该民警本次办案全部流程, 责令涉事民警纠正错误办案行为,严格依照事实与法律规定,公正依规重新核查事故案情,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出具正规事故责任认定书。本人就上述交通事故案件办理过程中,该办案民警存在执法不公、办事拖沓、态度恶劣、办案程序不规范、偏袒一方、拒不采纳有效证据、拖延出具事故认定书、消极不作为等违规违纪行为,正式实名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