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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信箱
留言时间
2026-07-15 12:36:49
姓名
李雅梅
留言编号
2026070002
留言标题
关于工商局家属院同城物业公司拒不维修公共污水管道、违规摊派维修费的投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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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一、投诉事实 本人足额缴纳小区物业费,工商局家属院3号楼2单元地下室公共排污立管底部弯头破损,管道破损根源为物业公司未按规定定期疏通排污管道,疏通作业时暴力操作捅破弯头。事发后物业仅用防水胶布简单缠绕临时封堵,至今拖延多日未开展正规维修。 该管道为单元5户污水汇总主干管,连接公共污水井,属于《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业主共有共用设施。但物业刻意偷换概念,声称“管道仅5户使用、不属于公共管道”,以此为由拒绝出资维修,要求本5户业主共同分摊弯头至污水井横管全部更换费用。 防水胶布无法承受整单元排水压力,存在污水大面积倒灌重大安全隐患,现已造成地下室家具、物品泡水损坏;物业以分摊费用为条件无限期拖延维修,拒不履行法定设施养护义务。 二、法律政策依据 1. 《民法典》942条:物业服务人应对小区业主共有设施承担维修、养护义务; 2. 《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一条:多层共用排水立管、弯头、连接污水井横管属于共用设施,物业需定期检修、应急维修;因物业疏于维护造成管道破损、财产损失,全部责任由物业承担; 3. 《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物业费包含共用下水管道、弯头日常疏通与局部配件、短段横管更换费用,物业不得额外向业主收取、分摊维修费用;仅大面积管网整体翻新属于大修,需申报维修资金,禁止直接向业主现金摊费。 三、投诉诉求 1. 主管部门现场勘验管道安全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物业公司3日内免费完成弯头及破损横管整体更换、立管全段高压疏通; 2. 责令物业完成地下室污水淤泥清运、全面消杀; 3. 核查物业“以5户共用为由认定非公共管道、强制业主分摊维修费”的违规行为,依法对物业公司予以监管警示、信用扣分; 4. 制止物业后续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收取管道维修分摊费用。 四、附证据材料清单 1. 弯头破损、胶布临时封堵实拍照片、视频; 2. 地下室污水浸泡受损物品影像资料; 3. 与物业工作人员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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