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尊敬的市长:
您好!
我是格尔木市广达滨河新城小区居民,现就格尔木城控供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完整供热义务、擅自关闭居民供热阀门以及要求全额缴纳采暖费一事提出投诉,恳请政府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一、基本情况
我家由格尔木城控供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集中供热服务。2025—2026采暖季期间,我家暖气多次出现不热问题。我曾向供热公司报修,工作人员入户检查并测温,测得室内温度为14℃。我随即提出按照室温不达标情况核减采暖费,供热公司工作人员当时表示“回去商量后给予答复”,但至今未向我提供测温记录、退费标准和书面处理意见。
2026年1月17日,我发现家中供热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室内没有正常供热。该阀门的具体关闭时间、关闭人员、关闭原因以及是否履行通知义务,供热公司均未明确告知。本人从未申请停止供热,也未与供热公司签订停热协议。
进入2026—2027采暖季后,我家暖气仍然没有正常供热。维修人员现场检查后确认,相关阀门仍处于关闭状态。截至2026年10月23日,供热公司仍未向我说明去年关阀依据,未核算室温不达标及停止供热期间的费用,却要求我全额缴纳2025—2026年度采暖费及2026—2027年度采暖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上一个采暖季室内温度明显不达标
供热公司工作人员入户测温结果为14℃,低于《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的居民住宅室内温度标准。对于温度不达标期间,供热公司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核减相应热费。但供热公司仅表示“回去商量、等着上会、过两天就下来了”,至今近一年时间了,仍未给出书面结论和具体退费金额。
(二)供热公司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关闭阀门
2026年1月17日发现供热阀门已经关闭,但供热公司未提前告知具体关闭时间、关闭人员、关闭原因及恢复供热条件。本人也未收到明确的缴费通知、催缴通知和关阀通知。
(工作人员只是拍了一张放在办公桌上的告知书)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规定,即使用户存在欠费情况,供热单位中止供热前也应当事先通知用户。《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用户逾期缴费,经催缴仍不缴费的,供热单位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暂缓、限热或者停止供热,且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因此,供热公司不能仅凭费用争议就直接关闭居民供热阀门。
(三)未供热期间不应按正常供热全额收费
2026年1月17日发现阀门关闭后,我家实际上未能正常获得供热服务。即使供热公司主张此前存在欠费,也应当分别提供缴费通知、催缴记录、关阀前通知、关阀日期、操作人员及合同依据,并依法核算已经供热、温度不达标和停止供热期间的实际费用。
本人认为,从2026年1月17日起至2025—2026采暖季结束期间,如果供热公司不能证明已经签署供热合同、依法催缴、事先通知并合法关阀,就不应按照正常供热标准全额收费,相应热费应予退还或者从未缴费用中抵扣。
(四)今年仍被停止供热,影响基本生活
目前2026—2027采暖季已经开始,但物业维修人员确认供热阀门仍处于关闭状态。供热公司在未解决上一年度测温、退费和关阀争议的情况下,要求全额缴纳新一年度采暖费,不符合公平结算原则。现天气寒冷,停止供热已经对本人及家人的基本生活造成影响。
三、本人的诉求
恳请市政府责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属地街道、社区调查下列事项:
1.调取并核查2025—2026采暖季我家供用热合同、报修、入户测温及温度是否达标的记录;
2.责令供热公司书面说明2026年1月17日前关闭供热阀门的具体日期、时间、操作人员及关闭原因;
3.责令供热公司提供2025—2026年度缴费通知、催缴通知、关阀前通知及供用热合同依据;
4.核实相关阀门的权属、位置及控制范围,确认该阀门关闭后是否导致我家完全不能供热;
5.责令供热公司立即开启阀门,恢复2026—2027年度正常供热;
6.组织供热公司、社区及居民共同核算下列费用:
1.2025—2026年度已经正常供热期间的费用;
室内温度不达标期间应核减的费用;
2.2026年1月17日至上一采暖季结束期间停止供热的费用;
3.2025—2026年度最终应缴、应退或应抵扣金额;
7.责令供热公司对未事先通知关阀、近一年时间仍未处理测温退费投诉以及擅自停止居民供热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8.如供热公司确实存在未依法催缴、未提前通知即停止供热等违规行为,请依法处理,保障居民基本采暖权益。
本人愿意缴纳经核实后依法应当承担的供热费用,但不同意在未核算温度不达标天数、实际关阀日期和停止供热天数的情况下,被要求无条件缴纳全部采暖费。恳请政府部门督促供热公司先恢复供热,再依法依规结算费用。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