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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格尔木市消火栓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5 16:36:42
发布单位: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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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FS01—2022—0003



各行政委员会,市政府各局、委、办,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格尔木市消火栓管理规定》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22年11月24日

格尔木市消火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救灾用水,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及公共户外场所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居民社区消火栓);

(四)其他场所配建的消火栓。

第四条  消火栓应当经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审核把关,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的规划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等建设工作;迁建、拆除、供水、修理、维护保养由市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负责;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并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保养。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和漏水锈蚀等现象;

(三)发现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在三十日之内进行更换、维修;

(四)每年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进行试水,同时清除栓内污水。

(五)每年年底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等资料进行备案。

消火栓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修、保养经费纳入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列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计划。市供水主管部门每年向市财政部门编报市政消火栓建设及维修保养专项预算,并组织供水企业实施年度消火栓建设、维修和保养工作。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经费由建设单位以及业主分别按照相关规定承担。

第八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应当依法经供水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备案后进行。工程完工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供水主管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第九条  供水管线大范围降压、停水,可能影响消火栓使用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消防救援机构和供水主管部门。

第十条  除灭火救援和消防训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消火栓取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及其闸门井,不得在消火栓周围五米范围内堆放物品、摆摊、停车或者以其他方式遮挡消火栓。

第十二条  单位、居民住宅区应加强对内部消火栓(含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维护保养。如发现损坏,应及时修理;除发生火灾外不得随意启用或移作他用。

第十三条  市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应当做好城市道路消火栓的编号、建档工作,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城市道路消火栓设置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主管部门进行增建、改建或者技术改造;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做好城市道路消火栓的日常巡视和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社区(村)应当协助供水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建立辖区内消火栓的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供水主管部门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消防条例》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圈占、埋压消火栓的;

(二)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影响消火栓使用的;

(三)损坏或擅自拆除消火栓的;

(四)擅自挪用、停用消火栓及其它相关消防设施、器材的。

第十六条  违反消火栓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格尔木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2年9月3日起施行的《格尔木市消火栓管理规定》(格政办〔2012〕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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