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暂行办法》编制的背景
自5月底我市成功申报全国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市以来,省、州、市领导高度重视,坚持高位组织推动,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落实中央、省、州、市打造青藏高原少雨地区生态韧性宜居海绵城市样板示范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建设,提升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增加城市安全韧性,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规范项目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相关问题说明
(一)参照标准。本《暂行办法》制定过程中参照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5〕7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63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111号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111号)等文件及其他地区相关管理办法,因编制人员水平有限如出现与其它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一致的情况,一律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本《暂行办法》自施行起,若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编制《暂行办法》的必要性
加强格尔木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建设,规范海绵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维,充分利用雨水资源,减少洪涝灾害,改善水生态环境。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有序进行,规范和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格尔木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要内容解读
《格尔木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将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资金使用范围、资金来源和使用、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等4个方面的内容。
(一)各部门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负责对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建设项目年度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参与研究中央补助资金分配原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审核(批),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全面负责,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规模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扩大规模和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做好项目绩效自评、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纳入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的示范项目,具体为: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排水防涝设施、雨水调蓄设施、城市内部蓄滞洪空间、城市绿地、湿地、透水性道路广场等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涉及的城市内河(湖)治理、沟渠等雨洪行泄通道建设改造以及管网排查、监测设施建设等;居住社区、老旧小区改造和完整社区建设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绿地建设、排水管网建设项目等。
(三)资金来源和使用
拓宽资金筹措渠道,主动争取中央、省州级资金及政策性银行资金支持,逐步建立促进海绵城市建设投入和费用筹集机制,促进海绵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建立持续稳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投入保障机制,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提供资金保障。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由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根据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会同住建、发改、财政、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评审项目,确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专项资金根据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按有关规定拨付至市住建局(市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报市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按照报账制度由住建局支付资金至第三方。对于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缓慢的单位,将由市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通报批评并定时报告市政府,情况严重,影响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将提请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问责。
(四)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在海绵城市的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对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监管,加强工程质量和运营标准的全程监督,建立健全监管制度,确保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严格绩效考核,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市纪委(监委)、审计局、财政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五、《格尔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重要内容解读
《格尔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将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规划管理、设计管理、建设管理、运维管理及能力建设等6个方面的内容。
(一)各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政策及目标,组织、督导和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指导和协调实施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市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海绵城市项目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等公益性技术服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立项、可研审批等工作,将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财政支持政策,积极配合争取各类财政资金,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指导和管理。市水利局负责保护现状河流、湖泊、湿地等城市自然水体,合理确定城市水系保护与改造方案,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海绵城市相关规划的编制、审查和规划管理工作;市林草局负责对海绵城市绿地建设项目提供技术指导,并按要求落实绿地建设项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城市地表水、地下水、污水的监测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在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过程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制定相应办法;市气象局负责对城市建成区降雨特征进行分析,研究暴雨强度特点,提供相关气象资料,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专业气象服务;市审计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做好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和监督工作。
(二)规划、设计及建设管理
规划阶段,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开发控制指标,并纳入土地划拨或出让条件。
设计阶段,落实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单位应确保建设项目全过程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各审核单位、机构应严格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规范进行审查、批准。
建设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动态监管,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范围,加强监督管理。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会同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对各海绵城市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在工程原材料、工艺、施工质量检查监督、工程验收等环节加强对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三)运维管理
海绵设施移交后应及时确定运行维护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并委托管养单位运行维护。社会投资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委托方负责运行维护。若无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应遵循“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进行运行维护。各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所属行业海绵设施的运行维护进行监督,制定服务标准,按效付费,充分调动运行维护单位积极性。
(四)能力建设
加强对从事海绵设施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活动人员的培训,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引导活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产品研发等创新研究;鼓励创新建设运营机制,积极支持相关单位开展海绵城市设计、咨询、施工、运维等专项服务工作,开展海绵城市新产品、新材料研发,带动全市绿色建筑、建材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