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为切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21号)、《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格尔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格政办〔2017〕268号)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格尔木市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框架结构
本《办法》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明确农业水价的具体含义及实行政府定价的范畴。第二部分主要明确农业供水价格的组成,主要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并对其分项进行详细说明。同时要求农业供水价格制定中必须依法开展供水成本监审,核定农业供水定价成本和开展用户水费负担承受能力调查。第三部分主要明确价格管理方式,包括终端水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农业用水分类水价制度、丰枯季节水价浮动制度、公示制度等几个内容。第四部分为价格执行与监督,对供水经营者、用水单位、灌区管理单位、价格主管部门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说明。第五部分为附则,明确了该《办法》的起始期限。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农业终端水价制定依据及方法。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21号)和《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格尔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格政办〔2017〕268号)要求,实行“骨干工程水价+末级渠系水价”的终端水价制度。
(二)实行政府定价的范围的界定。万亩以上灌区工程(农场灌区、大格勒乡)实行政府定价。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郭勒木德镇城北灌区、乌乡小灶火灌区)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社会资本投入建设的工程,实行协商定价。
(三)农业水价的执行方式。农业供水实行计量收费。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单一制水价,但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两部制水价。农业用水按照“谁供水谁收费,谁用水谁缴费”的原则实行收费。各供水单位应采用群众乐于接受的测水量水方式,安装必要的设施、仪器开展计量。
(四)实行农业用水分类水价制度的方法。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不同用水类型,分类实行终端用水价格。小麦、青稞、油菜等粮油作物用水价格应达到补偿运行维护成本水平,蔬菜、花卉等一般经济作物用水价格应达到补偿全成本水平,枸杞、林果业等高附加值经济作物用水价格应达到一定盈利水平。
(五)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方法。合理确定灌溉用水定额、阶梯和加价幅度。定额内用水价格执行标准水价,超定额在20%以内的,超定额部分水价在标准水价的基础上上浮10%;超定额20%-50%(含20%)之间的,上浮30%;超定额50%(含50%)以上的,上浮50%。
(六)农业水价的执行与监督。农业供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供水经营者应及时公示水量、水价、水费收入和支出等相关信息,接受监督。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对农业水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关键词诠释
农业供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是指供水经营者应及时公示水量、水价、水费收入和支出等相关信息,接受监督。
农业水价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抽)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农业生产经营者用于直接灌溉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水产畜牧养殖和林业灌溉所需的天然水价格。
供水生产成本农业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等制造费用。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法权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