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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5 10:28:25
发布单位: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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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FS01—2024—0001

各行政委员会,市政府各局、委、办,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格尔木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4月11日

格尔木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为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持续巩固涉粮领域整治整改成果,健全粮食领域制度体系,切实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保障严重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成品粮应急所需,保证格尔木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青海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供求平衡、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品种包括大米、面粉和食用植物油。

第四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承储单位具体实施的办法。采取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模式,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地方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农发行格尔木市支行根据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政府储备粮油计划,制定下达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收储计划,政策性粮食承储单位确保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储存规模、品种、成本和布局。

第八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首次入库时的成本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发行根据采购价和运费、装卸费等费用核定。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入库成本。

第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收购、储存、轮换,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条  采购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单位必须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确保质量完全符合要求后方可采购,采取一批一验一报告制度,实行动态质量档案管理,报告内容应包括拟采购粮油的品种、数量、产地、收获年度或生产日期、储存地点和《青海省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必检指标检验结果,并将检验结果和生产年度等原始数据准确填入《储备粮油专卡》,归档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采购入库的储备粮油应是当年或上一年生产(新粮油上市后采购当年)的新粮油,达到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以上两类标准的粮油不得入库。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仓储保管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认真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的各项制度和青海省粮油储藏管理的规定,积极推广和应用科学储备粮油新技术,做到储备粮油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逐步实现管理自动化、现代化和数据传输网络化。

第十三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必须储存在质量完好的仓房中,不得用简易仓或露天储存;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要配备隔热降温和防潮通风等设施;禁止使用化学药剂对储备粮油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保管期间应采用“三低”(低温、低氧、低药剂)、机械通风、电子检测和低温储粮等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油品质陈化,降低损耗。在储备粮油正常储存期间要始终保持粮油品质良好,损失、损耗不超过规定标准。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要按照相关成品粮油储藏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发生坏粮事故。

第十六条  正常存储期间,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储存年限以保质期最后期限为储存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必须配有专职人员负责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安全保管。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定期对粮油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卫生符合食用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在保管、轮换、调拨过程中,必须保质、保量,不得以次充好或擅自串换品种,不得多调、少付,由于以上原因造成损失的,由承储单位负责。损失重大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在超出保质期后,将不再被视为储备,并停止拨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有独资或者控股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储存规定。

(三)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五)符合农发行储备粮油企业准入标准,并在其机构开户,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商业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营情况稳定,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和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及仲裁等情况。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采购入库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质量指标及储存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省、州级规定,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三)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

(四)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变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储存地点。

(五)为确保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安全,必须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罐)、专账,“四落实”: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六)依托省级储备粮信息化平台,落实市级政府储备粮油信息化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市级政府储备粮油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

(七)对市级政府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八)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有效、准确。

第二十二条  承担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任务的仓储单位是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储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全面负责,具体负责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安全、储存、轮换等工作,对本单位承(代)储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安全生产等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不得转包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计划,不得虚报、瞒报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品种、数量和质量,不得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旧顶新,不得擅自串换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品种和变更储存地点、仓号,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不宜存、霉变、污染等质量安全问题。不得将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业务与其它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要努力改善仓储条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质量完好的储运机械设备和粮情、品质检测仪器设备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承储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防火、防盗、防洪、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等安全储粮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查找隐患,严肃整治,确保人员、粮油、仓房、设备等的全面安全。

第二十五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出入库应当准确计量、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入库记录,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承储单位必须保证出入库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达到计划规定的品种、数量、年限、质量等级等要求,并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虚假轮换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报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承储单位不得以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对外进行担保、抵押、质押、赊欠、体外循环或者对外清偿债务,不得利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进行商业性业务经营以及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各商业银行和各类金融担保机构不得接受以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为标的的抵押、质押等担保。

承储单位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者被取消承储资格的,其储存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调出,会同市财政局和农发行安排其他具备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条件的单位储存。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承储单位要按照下达的计划,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进行轮换,粮油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油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三十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库存实行静态轮换和动态管理,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推陈储新、均衡有序、降低费用的原则,以储存年限和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实行先入先出、均衡轮换,优先安排轮换库存中不宜储存和储存时间较长的粮油。承储单位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在年末实物库存必须达到100%。

第三十一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轮换按照同品种等量轮换的原则进行,轮换坚持“成本不变、以旧换新、等量兑换、定额补贴”的原则,承储单位要树立“立足市场、顺应形势、服务市场”的观念,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创新轮换机制,只要有利于轮换进度、有利于控制风险、有利于降低成本、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的轮换方式方法,都可以努力实践。

第三十二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轮换和保管费用参照海西州州级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标准执行。

第五章  动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启动粮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作出应急调用决定时,承储单位应当执行粮油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按政府指定的价格组织应急供应。

第三十六条  本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

(一)当市场粮油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动用储备粮油平抑价格;

(二)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需要动用储备粮油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七条  承储单位执行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应急指令时,应及时组织粮油的运输车辆和人力,承担运输任务,制定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动用“调得出、出得快、用得上”。

第三十八条  经审核按确定的价格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用于救灾救急突发事件以及平抑粮油市场价格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市财政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市财政。在市人民政府确定不需要保留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最后一次抛售时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市财政承担,发生的价差收益缴入市级财政。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财务管理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收购、储存、轮换的财务会计处理应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的法规,做到及时、准确、具实。应定期核对账务,做到账表、账账、账实相符。

第四十一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保管费用、轮换费用、银行贷款利息补贴按照市级储备粮油补贴标准执行;贷款利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据实补贴。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保管、轮换费和利息补贴资金从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纳入部门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据实核拨。

第四十二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货款遵循钱随根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原则,贷款管理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单位必须按品种、价格、质量等设置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明细分类账,单独进行核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和省下达的成品粮储备计划,同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人口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应急状态下批准动用方案,做出应急供应指挥协调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四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行政管理工作,监督和检查库存数量、质量和统计工作、储粮安全等工作,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单位开展储备粮油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购入成本的利息和储备粮油轮换、保管费用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确保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所需费用,并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重点评价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和调整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保管、轮换等费用标准,并拨付到承储单位,核销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损失、损耗及财务检查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财政补贴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农发行格尔木市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及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收购、调运、轮换计划,及时、足额做好信贷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并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四十八条  市审计局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建立承储单位诚信档案,加强对承储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农发行格尔木市支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实施监管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单位检查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安全和储存安全;

(二)调阅与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业务管理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安全生产;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农发行格尔木市支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依照职责责成承储单位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应当责成承储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置,承担相应费用和损失,并将处置方案和结果及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  承储单位,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农发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安全和储存安全检查,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质量安全和储存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及农发行格尔木市支行。

第五十三条  承储单位做到仓(罐)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储备粮油有专账。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代号为SC(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专牌统一挂在仓门左上方。《储备粮油专卡》一式四份。仓内挂一份,储粮单位、保管人员各掌握一份,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份。定期检测的情况及时记录和变更专卡,变更后的专卡由承储单位存档备查。

第五十四条  承储单位要加强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库点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发行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各项管理制度,采取定期全面普查和随时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监管,确保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安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州相关规定执行,如国家及省州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农发行格尔木市支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承储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至2029年5月12日。《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格尔木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格政办〔2018〕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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