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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10 09:23:19
发布单位: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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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为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持续巩固涉粮领域整治整改成果,切实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确保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青海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重新起草了《格尔木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框架结构

本《办法》共分为八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明确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必要性、储备品种、权属。第二部分为计划管理。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储存规模、品种、成本和布局。市级成品粮油储备首次入库时的成本相关部门进行费用核定。承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轮换,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第三部分主要明确储存管理,明确储备粮保管中技术规程、账务要求和质量安全要求,明确承储单位需具备的条件和权利、义务。第四部分为轮换管理。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库存实行静态轮换和动态管理,轮换坚持“成本不变、以旧换新、等量兑换、定额补贴”的原则,确保储备粮常储常新。第五部分为动用管理,包括可动用情形、动用程序及价差损失弥补。第六部分为财务管理。明确储备粮管理过程中的账务规范及补贴费用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第七部分为监督管理。明确了各单位工作职责,监督检查的主体和职责范围,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八部分为附则明确了该《办法》的起始期限。

二、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运行模式。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承储单位具体实施的办法。采取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模式,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

(二)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计划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农发行根据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政府储备粮油计划,制定下达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收储计划,政策性粮食承储单位确保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储存规模、品种、成本和布局。

(三)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储存管理。储备粮油的仓储保管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认真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的各项制度和青海省粮油储藏管理的规定,积极推广和应用科学储粮油新技术,做到储备粮油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逐步实现管理自动化、现代化和数据传输网络化。

(四)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轮换管理。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库存实行静态轮换和动态管理,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推陈储新、均衡有序、降低费用的原则,以储存年限和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实行先入先出、均衡轮换,优先安排轮换库存中不宜储存和储存时间较长的粮油。承储单位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在年末实物库存必须达到100%。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轮换按照同品种等量轮换的原则进行,轮换坚持“成本不变、以旧换新、等量兑换、定额补贴”的原则,承储单位要树立“立足市场、顺应形势、服务市场”的观念,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创新轮换机制,只要有利于轮换进度、有利于控制风险、有利于降低成本、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的轮换方式方法,都可以努力实践。

(五)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市人民政府启动粮油安全应急保障预案并作出应急调用决定时,承储单位应当执行粮油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按政府指定的价格组织应急供应。

(六)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补贴管理。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保管费用、轮换费用、银行贷款利息补贴按照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补贴标准执行;贷款利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据实补贴。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保管、轮换费和利息补贴资金从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粮油保管、轮换费和利息补贴资金等相关费用纳入部门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据实核拨。

(七)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监督检查。承储单位要加强对储备粮油库点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发行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储备粮油的各项管理制度,采取定期全面普查和随时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储备粮油的监管,确保储备粮油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安全。

四、关键词诠释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用途及品种。是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供求平衡、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储备品种包括大米、面粉和食用植物油。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权属。储备粮油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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