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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格尔木市国有划拨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31 15:08:20
发布单位: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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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FS00—2024—0001

各行政委员会,市政府各局、委、办,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格尔木市国有划拨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暂行)》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月29日

格尔木市国有划拨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青海省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试行)》(青自然资〔2019〕44号),进一步完善格尔木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格尔木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格尔木市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对所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不得自行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条 本办法划拨供地指导价的构成为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及相关费用之和(不含征地拆迁成本)。土地开发标准为区域内达到给水、排水、通电、通路等和宗地内场地初步平整。

第六条 全市实施划拨供地指导价共计六个片区,新区8万元/亩,老城区12.8万元/亩,渔水河片区8万元/亩,铁路物流园区7.5万元/亩,郭勒木德镇片区7.4万元/亩,昆仑经济开发区5.3万元/亩。

除以上片区以外的其他城镇开发边界内用地按划拨评估地价的30%收取,区域内划拨用地产生拆迁成本的,应当一并计入,并提交格尔木市土地资源管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项目批复(备案)并完成勘测定界报告验收的项目不执行本办法。

第八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缴纳全额划拨用地价款后,按程序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为2024年2月29日至2026年2月28日。《格尔木市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指导价实施意见》(格办发〔2022〕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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