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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国有划拨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31 15:10:22
发布单位: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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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六次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节约资源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之策,要大力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按照严守底线、调整结构、深化改革的思路,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已提升到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影响之大、要求之高前所未有。

推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指导价,充分运用价格杠杆,有利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并对政府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及科学管理利用土地,促进我市城区土地市场合理有序健康发展,促进城市转型升级及建设青海副中心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次《格尔木市国有划拨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中供地指导价涵盖了格尔木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对城镇土地价值的反映更为全面。此次实施意见成果出台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公共服务项目提供了地价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青海省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试行)》(青自然资〔2019〕44号),进一步完善格尔木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格尔木市国有划拨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暂行)》共十条,第一条和第二条阐述了制定依据和适用的区域范围。区域范围为格尔木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第三条和第四条明确了划拨用地管理的权限和机构。即格尔木市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管理工作;第五条和第六条明确了划拨供地指导价的构成和区域地价,土地使用权人对所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不得自行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划拨供地指导价的构成为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及相关费用之和(不包括征地拆迁成本)。土地开发标准为区域内达到给水、排水、通电、通路等和宗地内场地初步平整。市自然资源局委托青海博土地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了划拨地价的评估,形成了格尔木市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指导价成果,我市实施划拨供地指导价共计六个片区,新区8万元/亩,老城区12.8万元/亩,渔水河片区8万元/亩,铁路物流园区7.5万元/亩,郭勒木德镇片区7.4万元/亩,昆仑经济开发区5.3万元/亩,除以上片区以外的其他城镇开发边界内用地按划拨评估地价的30%收取,区域内划拨用地产生拆迁成本的,应当一并计入,考虑到有些事项在本办法中可能未做具体规定,因此在本办法中增加了“并提交市土地审查会审议决定”表述,个别具体事项提交市土地审查会进行集体研究决策。第七条和第八条对本办法实施前的项目是否适用本办法进行了规定,即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始用地报批组卷、已取得项目批复(备案)并完成勘测定界报告验收的项目不执行本办法,同时明确了依法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前置条件。第九条和第十条明确了该办法的实施时间和解释部门。本办法自2024年1 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为2024年2月29日至2026年2月28日,《格尔木市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指导价实施意见》(格办发〔2022〕13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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