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被征收人:
为切实解决“北五”片区暨老城(棚户)区改造历史遗留问题,切实改善群众居住环境,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号)和《格尔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格政〔2021〕124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决定对“北五”片区暨老城(棚户)区征收及改造范围作出如下调整优化。具体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格尔木市老城区改造河滩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格尔木市城市建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格尔木市2019年城市建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等原征收范围基础上,结合“北五”片区(河滩、昆北、金北、金南、海湖片区)及建成区实际,进行优化调整。(具体详见附件2《优化范围图》)。
二、有关要求
(一)自发布调整优化“北五”片区暨老城(棚户)区征收及改造范围决定告知书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因本市居民应征入伍、服刑注销征收范围内户口和因结婚、出生等原因确需入户、分户的除外);
4.房屋抵押登记;
5.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6.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7.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在征收范围调整优化内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三)附件《优化“北五”片区暨老城(棚户)区征收及改造范围方案》及《优化范围图》为本决定组成部分,与本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四)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西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优化“北五”片区暨老城(棚户)区征收及改造范围的方案.wps
2. 优化范围图.pdf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8日